|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23:28:07 GMT -5
目标与本工作之前分析的公约中规定的目标相同。确立了“惯常居住地”的定义,认为这是未成年人拥有“生活中心”的国家。另一方面,它认为,“未成年人的不当存在”发生在未成年人身处与其惯常居住地不同的国家的情况下,只要这种存在是在侵犯占有的情况下发生的,坚持认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监护人拥有的权利。那么,有权请求归还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监护人,他们必须证明《公约》第 6 条规定的极端情况。与之前分析的《公约》不同,《公约》规定,负责认定并必须做出裁决的法官遣返,可以命令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权,或命令遣返;并且只有在未成年人的健康面临严重风险的情况下才能延迟赔偿。 费用必须由申请人承担。关于请求归还的期限,与公约规定的期限一致,即自转移或不当保留发生之日起一年;如果他的下落不明,则该期间从已知时开始计算。在程序上,请求国司法部收到归还请求后,分析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请求发送给被请求国司法部,由请求国司法部发送给被请求国司法部。主管法官.. 对于必须互寄的信件,协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议规定这些信件将是免费的。最后,确定该协议将无限期有效。但经验表明,适用《美洲国家未成年人国际遣返公约》在要求遣返未成年人时带来的好处更大,也更有效。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虽然它没有像上述分析的公约那样制定详细的分析或国际归还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但提到了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由缔约国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第11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打击将儿童非法转移到国外和在国外非法扣留儿童。 然后,在第二段中,它提到了这项权利必须生效的方式,规定:“2. 为此,缔约国将推动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我们国家民商法典中的未成年人国际归还。 关于国内法,我们在 CCYCN 的第四章“国际私法规定”第 2 章第 8 节中发现了该事项。 第 2642 条规定了适用于儿童国际回返冲突的一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条款指出:“在导致国际定位和归还请求的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扣留或绑架问题上,现行公约适用,并且在其适用范围之外,阿根廷法官必须“寻求适应根据此类协议中包含的原则,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 在上述条第一款中,我们首先发现,在请求将未成年人送回其惯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必须尊重和适用有关该事项的国际公约。同样,重点放在儿童的最大利益上,法官必须在具体案件中将其权重置于任何其他竞争利益之上。
|
|